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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完善隐私权立法 明星不端行为应公示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4日作者: 北京日报

  一边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另一边是媒体采访权,二者的界限在哪儿?如何平衡?近期郭德纲徒弟打人事件再次把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媒体采访权之间的冲突推上了风口浪尖。市律协文化娱乐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昨天举办了相关研讨会,律师建议完善隐私权立法,并在立法中完善新闻自由权,规定免责范围,对于明星的不端行为,应当公示社会。

  文化娱乐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京生律师表示,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采取有限度的保护,如果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或满足社会公众合理兴趣和知情权,采访报道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张继志律师表示,要平衡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媒体采访权,找准两者之间的界限,首先要考虑公共利益原则,界定报道事件是不是属于公共利益,出发点是不是满足多数人的兴趣,报道结果是不是使社会受益。其次,对公众人物私生活的知情权应以其同意为前提,与公众兴趣无关的个人私事要受到保护。第三,媒体采访报道要保持真实全面准确原则,媒体的报道要呈现记者探知到的真实情况,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偏心对待,给事件双方说话的权利。

  李京生介绍,今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出现了隐私权一词,但并未对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法律对公众人物仍然没有确切界定,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由新闻主管机关制定职业道德准则或纲要等。

  欧阳继华律师建议完善隐私权立法,设立独立的保护条款;提高公民隐私权的权利意识;建议在立法中完善新闻自由权,确立新闻媒体的免责权,规定免责范围。比如明星享受广泛知名度,如果其道德败坏、行为不端也应该受到公布,警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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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媒体采访权,就是指新闻媒体在对公共场所或征得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入私人空间采集有关新闻事件等公共信息的权利。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